高坪区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高坪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政状况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1.?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2.?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或长期使用(6个月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5.?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6.?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7.?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8.?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9.?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人员困救助供养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受理——乡镇(街道)政府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乡镇(街道)公示——区民政局30%抽查——区民政局公布审批结果——区民政局次月打卡发放
三、供养标准
1. 供养标准:城市特困每人每月884元;农村特困每人每月624元
2. 失能特困补贴:全失能每人每月8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50元
四、申请资料
1.《高坪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
2. 个人申请书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6.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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